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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易结算危机?交易结算危机的分类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2-12-28 15:33:14 来源: 财报分析网

什么是交易结算危机?

交易结算危机又称商业性外汇危机,它是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危机,即在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历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化而产生的亏损。

这种外汇危机紧要是伴随着商品及劳务买卖的外汇交易而发生的,并紧要由实行贸易和非贸易业务的一般企业所承担。具体来说,可将这些交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未结算的应收应付款所涉及的交易行为和以外币计价的国际投入和信贷行为;另一类是表外项目所涉及的、具备未来收付现金的交易,如远期外汇合约、期货买卖及研究开发等。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贸易商无论是以即期支付还是延期支付都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汇率的变化会给交易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交易结算危机。例如,中国出口商输出价值为10万美元的商品,在签订合同时汇率为US$1=RMB¥8.30,出口商可收83万人民币货款,而进口商应付10万美元。若三个月后才付款,此时汇率为US$1=RMB¥8.20,则中国出口商结汇时的10万美元只能换回82万元人民币,出口商因美元下跌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相反,结汇时若以人民币计价,则进口商支付83万元人民币,需支付10.12万美元。

交易结算危机还有可能产生于外币计价的国际投入和国际借贷行为。比如投入者以本国货币投入于某种外币资产,如果投入本息收入的外币汇率下跌,投入实际收益就会下降,使投入者蒙受损失。再比如,从国际资本借贷中的借款者来看,借入一种外币需换成另一种外币使用,或偿债资金的来源是另一种货币,则借款人就要承担借入货币与使用货币或还款来源之间汇率变动的危机,若借入货币的汇率上升,就增加借款成本而有受损之可能。

交易结算危机的分类有哪些?

一、出口易结算危机

首先,我们以出口为例来看受险部分发生和消失的时刻。通常出口时,从签订合同到装船,提给信用到最终结算为止,未结算的余额,其本币出口贷款是未确定的,这就会成为承受危机的受险部分。这样,承担受险部分的出口商在本币汇率疲软时,其本币出口货款会增加;本币汇率坚挺时,其本币出口货款会减少。

由于出口商品各自的进料和制造成本是一定的,如果签订合同时以特定的本币汇率为前提来估计销售利润,假如实际结算时本币汇率比特定的汇率高,则不能获得期待的利润,有时还会蒙受损失。例如,在正常状况下签订出口合同时,外币计价的出口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这时的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装船时,分两种状况,一种是开出即期或远期出口汇票,把外币卖给银行,汇率为1美元一5元人民币,100万美元折合500万元人民币收进出口商的人民币帐户(这时的受险部分为0);第二种,是开出100万美元的出口汇票,通过银行托收(此时的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结汇时,即在第二种状况下,通过催收入帐,此时汇率为1美元-4.9元人民币,即100万美元合490万元人民币,收进出口商的人民币帐户(这时的受险部分为0)。

让我们再看看分期付款状况下的出口,即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外币计价的出口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受险部分100万美元),装船时,第一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元人民币,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受险部分余80万美元);结汇时,第二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9元人民币,20万美元折合98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余60万美元);第三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8元人民币,20万美元折合96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余40万美元);第四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7元人民币,折94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余20万美元);第五次入帐2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4.6元人民币,折合92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o)。人民币销售收入合计48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如果以签订合同时的1美元-5元人民币的汇率作为盈亏计算的基准,最后就失去了2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480万元)的预期利润。

二、进口易结算危机

进口时从签订合同开始到结算时为止也要承受危机,接受外币贷款的期限越长,则受险部分持续的时间越长,进口时的原理与出口时的一样,不过方向相反,进口时对本币疲软要承担危机:下面分3种状况实行说明。

一是不接受短期货款的状况下,签订进口合同时,买进外币金额100万美元(受险部分撤100万美元),结汇时,以即期进口汇票结算,付出i0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元人民币,合500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0);

二是接受短期货款的状况下,签订进口合同时,贷款100万美元(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结汇时,汇率为1美元-5.1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合510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0);

三是分期付款的状况下,签订进口合同,买进外币金额100万美元(受险部分为100万美元),人民币结汇时,第一次5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1元人民币,合255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50万美元),第二次5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5.2元人民币,合26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计价进口额合计为515万元人民币、(受险部分为o)。由此可见,当初以1美元=5元人民币的汇率核算进口成本,由于汇率比当初疲软,结算成本增加了15万元人民币。

三、综合的受险部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第一,从签订外贸交易合同开始,到收进或支付本币为止,要承担外汇危机。

第二,以外币计价出口非贸易收汇超过以外币计价进口以及非贸易付汇的企业,当本币升值时,要承担更多的危机;支付超过收进的企业,在本币贬值时也要承担更多的危机。

还有,在合同与结算之间几乎没有时间上的间隙就随时实行收支,本来是不会产生受险部分的,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到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规模经常实行这种交易时,也把它视为一种合同,可以包含在受险部分之内。

那么,将“交易结算危机”的受险部分综合起来,其结果如果是零的话,是不是就不存在危机了呢?

如果在同一天有同额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时,除去银行的买卖手续费,在两者之间,因为通常使用同一汇率,汇兑上的损失和好处相抵销,理应没有危机的。但是,即使相差一天,在浮动汇率制状况下,各自适用的汇率差异很大,假如在收汇日本币大幅度升值,在付汇日本币疲软,两者之间就有可能蒙受很大的损失。

因此,象我国比较大的外贸进出口企业那样,每天都有巨额的收汇和付汇时,只要注意综合相抵以后的受险部分就可以了,但在双方的交易金额很小,到期日又很分散时,受险部分综合不起来,就有必要实行个别考虑。

但是,一个企业的受险部分并不仅仅限于上述那种交易结算危机,而且还包含前面讲过的买卖危机的受险部分。比如,出口及外币收汇多,对于本币升值有危机的企业,为了筹集购置设备资金,而从J外汇银行借款比收汇金额更多的外币时,从整体来说,在疲软时当然会有危机。

受险部分的大小,除了上面所讲的因素外还受下列因素的影响:一是包含能否将危机转嫁到价格上去,即可将危机转移到交易对象的程度;二是弥补外汇危机的巧拙程度。

另外,在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出产出口商品时,即使原材料进El不是自己实行的,但也会通过国内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这虽然不计算在上述那种受险部分内,但是作为个别企业,必须当作实质性的受险部分加以考虑,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前面已经讲过的那样,就是间接的受险部分。

标签: 交易结算危机 外汇汇率变化 外汇危机 交易结算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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